湖北出台特殊工时审批办法(三)
关键词:特殊工时,审批办法,劳资纠纷,综合工时,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高管、推销员、渔工、地质勘探员等岗位,工作量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薪酬该怎么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出台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给出了答案。
通过规范这部分用人单位工时制度,减少因工时制度引发的劳动争议。新《办法》和原劳动部有关规定相比,扩大了适用范围。
单位采取何种工作方式,必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向全体劳动者公示批准文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便于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监督。
用人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的意见、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和有毒有害工种生产环境达标证明。且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得到行政许可。未经审批就实施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处理。
■特殊工时制加班费照算
根据《办法》有关说明,用人单位在批准的综合计算周期内,单日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有限制:第一,平均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体力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