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隐名投资引发的经济纠纷 折射民间合作潜在"缺失"
关键词:一场隐名,投资,引发,经济纠纷,民间合作
上海法律工作者曲月萍认为,通过上述事件折射出一个问题:重新反思现行的民间约定俗成做法刻不容缓,民间投资的合作双方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有关部门更应制定相应法规,规范民间投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不诚信者钻空子,从而使民间投资更加健康发展。

  在上海多年从事国际贸易生意的浙商张文生,创建了我国惟一一家公益性的婚介机构,免费为未婚人士提供服务;在上海许多捐赠活动中,都有他的身影,他总是以各种形式热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如今,他却陷入了一场投资纠纷。

  日前,他和另一位在上海经商的浙商杨小春向记者反映,由于他们按当地约定俗成的老办法办事,法律意识不强,钱给了对方收条上不写明用途,投资合作不签订任何法律文书,结果让对方钻了空子。8年前,两人共出资1532万元至今未收到分文回报,蒙受了很大经济损失。为此,还打起了官司。

  不讲诚信推翻承诺,股权分配极不合理

  据介绍,2002年初,浙商张士再先后向台州市路桥区的同乡杨小春、张文生称,他投资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项目8000万元,占“客运总站”总投资的25%股权,因缺少资金,故不料张士再收取了投资款及借款后,一直到2008年初,杨、张仍无分文回报,他们也未取得隐名投资的书面证明。为此,杨、张委托律师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才得知,张士再实际上是第三人温岭曙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后者才是“客运总站”的股东,占“客运总站”的股份20%。

  更让杨、张大跌眼镜的是,张士再竟推翻了以前的承诺,表示他的实际投资比例仅占“客运总站”的9.8%股权,而不是25%股权。

  据悉,张士再总共投资“客运总站”项目1960万元,其中张、杨二人的投资款和借款共出资1532万元,张士再自己出资仅428万元,却得到了

  后经杨小春、张文生多次严正交涉,张士再仍不向他们提供有关投资回报的真实情况,也不向杨、张转付每年的分红所得。为此,于2009年9月,杨小春首先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士再告知温岭曙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于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的投资、结算、收益的明细账目。

  否认隐名投资关系,认定债权债务关系

  张国飞律师向记者表示,原告杨小春仅想了解自己隐名投资收益的真实情况:故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张士再提供第三人温岭曙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于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的投资收益明细帐目,根据事实和法律,被告是有权要求第三人提供第三人投资于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的投资收益明细帐目,同时被告也有义务告知原告以上投资收益的真实情况。

  张士再则辩称,虽然确认原告杨小春通过被告再通过第三人,投资于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的股份是1.68%,但对第三人投资及客运总站不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台州曙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原告不是第三人的股东,第三人不知道其与被告张士再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第三人投资于“客运总站”产生的收益等相关事宜,与原告无关。

  今年6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张士再系第三人的股东,虽然依法享有“客运总站”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该权利行使的支配权属于被告,原告无权代为行使。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第三人投资于上海长途客运总站有限公司的投资结算、收益等明细账,并确认被告提供的上述明细账目真实、完整、有效,因涉及第三人及上海长途客运总站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原告并非股东,第三人不予协助并无不当。

  法院一审最终以原、被告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驳回了杨小春的诉讼请求。对此,杨小春不服一审判决,随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下旬,该院审理后宣布:择日宣判。

  张国飞认为,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请是无法律依据的,更不理解的是一审判决还违反了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竟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确认书”不是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这一判决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竟作出对被告极为有利的误判决,真令人费解。

  张文生告诉记者,自己目前虽然没有起诉张士再,但正准备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如果官司赢了,将收回的利润全部回报社会,参与慈善活动。

  沿袭多年的民间投资合作暴露问题不容小觑

  综上所述,沿袭了多年的我国民间投资合作约定俗成的做法在这场投资纠纷中暴露出的少数人诚信缺失,和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不容小视,这是我国民间投资前行中的“短腿”现象。

  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各地的民间投资达数万亿元,如此大的比例在世界各国中少有,这其中蕴涵的金融风险不可低估。以浙商为例,仅温州民间投资就达6000亿元,浙江民间投资房地产的达2000亿元。此外,还有投资煤、油等各个行业的。在过去的多年中,浙江民间投资是以诚信为基础的,曾有民间投资者自豪地表示:我们这种民间投资合作不必担心有人不讲诚信,如果那样他在当地就不用再“混”了。而这起投资合作纠纷发出的明显信号是:少数不讲诚信者好似江堤蝼蚁,这是一种可怕的结果。

  据悉,一些沿海城市因民间投资引起的纠纷正在增长。因此,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如果不尽早提高警惕,就有可能出现更大的纠纷和诉讼,影响社会的稳定。

  上海法律工作者曲月萍认为,通过上述事件折射出一个问题:重新反思现行的民间约定俗成做法刻不容缓,民间投资的合作双方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有关部门更应制定相应法规,规范民间投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不诚信者钻空子,从而使民间投资更加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