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了,租房做生意也热起来。昨天上午,郑州市房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今年房地产市场第四号消费警示,汇总了市民反映的租房遇到的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开学了,租房做生意也热起来。昨天上午,郑州市房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今年房地产市场第四号消费警示,汇总了市民反映的租房遇到的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租到隐患房可随时解除合同
案例:周女士有一处老宅,李某想租来做生意。因房子太老,周女士怕出事不想租给李某,可李某一再恳求,碍于面子周女士就同意了。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一年,李某一次付清一年的租金1000元。可还不到半年,李某就提出房子太破,不想租了,要周女士退还他剩余的房租。
提醒:《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租房者可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房租。同时,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租房者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的口头约定只能算不定期租赁。周女士虽然与李某签订了书面合同,但由于周女士的房子年久失修,会危及租房者的安全或健康,李某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房东有权收回转租房
案例:李先生一年前把临街的门面房租给了王某做服装生意,租期3年。当李先生去收房租时,发现王某将该房屋转租给了别人做早点生意,本来装修一新的房屋已脏乱不堪,且四周的邻居颇多怨言,李先生决定收回房屋,但王某以租期未到不肯退房。
提醒:承租人承租房屋后应合理使用,如果需要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按照相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买卖房屋不影响原租赁合同
案例:2003年6月,许女士从某公司处租下了2000余平方米的房屋经营。当时,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8年,并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2008年6月,许女士得知,该公司将房屋转卖,新房东李某接手后,要求许女士搬走。因未答应对方条件,租户连遭房东"闹场子"。
提醒:按照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比如被转让了,被赠给他人了等,都不影响原来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
●规避不良中介带来的风险
案例:张先生想通过房产中介租一套满意的房子,交了200元定金后,房产中介带他看了几套房都不满意。后来,中介又让他交300元的服务费,急于找房的张先生就又交了钱。可后来中意的房子没找到,中介却先关门了。
提醒:市民与中介打交道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看两证",即看房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注意看原件。二是"签合同",合同内容要细不要粗。三是"选中介",规模宜大不宜小。
●"阴阳合同"签不得
案例:2006年,通过朋友的介绍,王先生将一套3000平方米的门面房租给了赵先生做生意。签订合同时赵先生提出,租金按原来商定的价格支付,但合同上签的价格低一些,少交点税。想着是朋友介绍的"放心",王先生就按赵先生的意思将假合同备了案,合同期8年。2008年,双方因为一些事情起了摩擦,赵先生不承认私下有协议,坚持按备案的合同履行,王先生损失很大。
提醒:"阴阳合同"导致的纠纷屡有发生,千万不要贪小便宜签订"阴阳合同"。
这种做法可能一时侥幸逃过纳税,但由于此合同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在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很难说清楚谁是谁非,结果只能是反误了自己的钱财。有时是租户只按"阳合同"履行,不承认"阴合同"的存在;有时是房东利用"阴合同"不能"见光",而不断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10项条款(郑州市房管局提供)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