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连锁经营与竞争法律制度
关键词:特许连锁,经营,竞争,法律制度,特许权
特许连锁经营与竞争法律制度:特许连锁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态,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特许连锁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让,而这种安排是通过特许连锁契约来实现的。

  特许连锁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态,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特许连锁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让,而这种安排是通过特许连锁契约来实现的。

  特许连锁契约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就特许权的授让安排而签订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一种双务契约。在一项普通的特许连锁契约中,特许人须提供一整套经过实践的完整的经营模式包括商务、商标、产品、设备、票据甚至房屋样式等交给被特许人并进行一系列的帮助和指导,同时有权为确保连锁体系的统一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而对特许人进行监督和控制。被特许人则有义务接受特许人的约束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活动。特许连锁契约与普通民事契约有很大不同,由于存在着双方交易地位的势差,连锁契约中很多规定表面上看来是有妨碍竞争之嫌的,集中体现在特许人对连锁人的商业行为的限制上。从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的某种程度的妨碍,不尽符合健康市场所要求的四项标准:统一、自由、公正、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许连锁安排下的特许连锁店本身失去了经营决策权和经营方式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特许人。特许连锁店一旦被吸收入特许网络,就必须采用特许人的贯行于整个网络的行销方式和手段,服从于整个网络的大的决策权,不能擅自加以改动和变更。

  2、地域限制。特许人在选择特许连锁店时,总是考虑到一定区域的市场需求情况、饱合度、客户结构等因素,因而在特许连锁协议中,就往往有限制特许连锁店只能在一定区域内经营的要求,不得在指定区域外主动招徕顾客。有的甚至限制特许连锁店有能向本区域外的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服务,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特许连锁店更不能在区域内经营与特许标的相竞争的业务。这样,特许人就在本网络内划分了市场。

  3、价格歧视和搭售。在特许体系内,特许连锁店自身往往没有独立的、完全的定价权,而必须参考特许人定出的市场价格安排,有的特许连锁店还和特许人共谋控制某一地区某一商品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