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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CN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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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加盟费:
1万 万元
企业性质:
投资总额:
666-888万 万元
品牌名称:
加盟保证金:
0.0666万 万元
公司名称:
北京航天宏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特许备案号:
备案日期:
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长银大厦4C09室
公司网址:
http://uvcn-bjasphd.diytrade.com
电子信箱:
wpj@uvcn.cn
传真号码:
010-58894310
联系电话:
MSN邮箱:
wpj@uvcn.cn
QQ号码:
156815690
联 系 人:
王鹏娟
品牌发源地:
成立时间:
门店总数:
注册资本:
年营业额:
经营产品:
  空气净化器、光电清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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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天宏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在全国诚招UVCN(优微)空气净化器代理商,为充分发挥本公司及代理商的各自优势 ,维护代理商的根本利益 ,有利于全国统一步调、认同共同理念 ,保证双方长期合作 ,特制定本代理条例。

    一、 代理商资格

    具备固定营业场所、一定资金实力、拥有科技产品的营销经验、销售网络、公关能力与社会资源,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公司。

    愿意自觉以本公司的营销战略为指导思想 ,严格按代理制度规定开展营销工作。

    设立专门销售 “ UVCN(优微)空气净化器” 产品的专业部门 ,配备一定的资金与力量全力投入,并完成本方案规定的销量。

    凡符合上述申报标准的合法经营商户,并自愿申请成为UVCN(优微)空气净化器区域代理的成员均可填写申报表格。

    低门槛限制: 所有级别代理商无需交纳代理费用,本公司统一收取象征性的800元保证金,当代理商完成首次额定任务后返还。代理注册保证金的入款以实际到帐为准。

    申报流程

    UVCN(优微)空气净化器区域代理商申报随时进行,可通过网站下载申报表格或致电010-58894309咨询详细内容。申报者请先将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交与本公司市场部负责主管,经审核批准、 签订代理协议并一次性进货大于或等于规定量的 “UVCN(优微)空气净化器” 产品后 ,即行开始享受UVCN(优微)空气净化器代理商的一切待遇,获得UVCN(优微)空气净化器产品代理商授权证书,正式成为本公司的代理商。

    代理政策

    原则上不设总代理,本公司将在区域代理商建设的初期采用按城市划分等级的方式展开工作。通过一段时间运行之后,将根据各代理商的业绩进行等级调整,此后每半年进行一次等级资格认证,连续一年业绩显著者获得本地区独家代理资格,该地区其他代理商转为一般经销商,由该地区代理商管理。

    1.以代理商规模大小将代理商分为省级、省会城市、地市级、县级。同一地区每一级别最多可设三家,竞争本地区独家代理权。

    2、省级代理商:以省会为中心,负责全省的市场推广、销售、售后服务。

    3、市级代理商:接受省级代理商的管理,负责本市的市场推广、销售、售后服务。

    4、获得地区独家代理资格的代理商需交少量地区市场买断保证金。

    5、为了保护代理商的利益,本公司只在没有加盟代理商的地区接受普通经销商的进货请求。本公司对设置代理商的地区原则上不再直接销售产品,但代理商自身没有能力完成的项目,并不包含其中。

    6、代理商必须遵守统一的市场价格体系,不得随意低价或提价销售。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走向调整产品的结算基价。修订一旦作出,本公司会提前10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本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代理商,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7、代理商一次性最低进货量为:省直辖市级代理:800台/季度,省会城市代理:400 台/季度,地市级代理: 200台/季度,县级市代理:100台/季度。

    8、代理商进货,采用按季度规划的订货制度 ,每季度末(以首次进货日递推)以书面形式下订单 ,预定下季度进货数量 ,并预付货款总额的15% 作为订货保证金;未收到订货信誉保证金 ,下次订单视为无效。本公司在收到全部货款后按照双方所签的定购合同期限内交货 ,不提供订单或不支付订货保证金者 ,本公司不能保证及时供货。

    代理商须积极开拓本地区市场 ,承担完成最低的产品销售数量 , 代理商如连续两季度销量低于进货量,本公司有权在该区发展其他经销商,连续三个季度低于最低销量的,本公司即取消该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在获得独家代理权的地区由代理商实行垄断开发,严禁发生其他代理商流货、窜货等不正当竞争。独家代理商如发现本市有其他地区代理的窜货 ,应立即了解有关销售产品来源 ,产品序号和具体数量等相关证据 ,同时向本公司作书面申述。本公司接代理商投诉后 3 日内到该地市做实地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按有关规定对违约代理商进行相应的处罚。

    违规处罚规定:确认违规后 ,本公司同时向违规的出货方和受损方发出书面处理意见,出货方须向受损方支付按双倍价格和处罚计算的赔偿金。

    若违规的出货方不执行本处理 ,本公司将取消其代理权。

    若出货方与受损方同意自行协商调解 ,在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前提下 ,本公司将尊重双方的解决方法,并承诺不追究其他责任。

    四、奖励政策

    1、 每年 10 月份,在北京或其他地方召开全国代理商大会 ,旨在增进交流与合作。

    2、进行专业的技术与营销培训,推广业绩突出省级代理商的成功经验 ,并对业绩突出的代理商给予奖励。

    为了鼓励代理商积极开拓市场,本公司设立市场奖励金,奖励方法分为季度奖、超额奖和年终奖,完成季度销售量的本司按该季度的销售总额(以结算基价计)的3.5%给予现金奖励;超出的部分(以结算基价计)按5.5%给予现金奖励;超额完成全年任务的(以结算基价计),在以上奖励基础上追加1.5%现金奖励。

    五、权责明细

    权利

    1、代理商有权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UVCN(优微)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正式授权,代理商不得以本公司“办事处"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本公司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

    2、代理有权自行印制相关宣传资料,但应提前将详实材料提交本公司,经由核准后方可印制并备案。

    3、 凡代理UVCN(优微)任何一款产品均可天然享受UVCN(优微)系列产品销售权,同时可以在UVCN(优微)空气净化器推出任何新产品时优先获得代理权。

    4、有资格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及为代理商举办的各项活动。本公司将应各代理商的要求,及时向各代理商寄发广告彩页及技术支持资料。

    5、 对所代理的产品重要事项有建言权。本公司将及时通报发布新产品开发、升级及新营销政策信息,及时将与代理商代理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代理商(一般采用电子邮件,电话或短信等方式)。

    6、若代理商需要 ,本公司可免费代为培训维护、维修工作人员。 本公司负责为代理商提供产品的常规故障检查与排除指南,为用户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对于需返回本公司维修的产品 ,本公司在收到产品后一周内将产品修好返回。

    7、免费获得本公司提供的相关科目检测报告、宣传彩页300份、宣传资料10套、光盘 20张及其他宣传品。

    8、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产品讲解,产品卖点分析,销售管理,市场拓展,产品方案等方面的业务分析和指导,以协助代理商更好的开展业务。

    9、有权分享业绩突出代理商的成功经验。

    义务

    1、积极宣传推广本公司的产品及服务,维护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本公司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2、代理商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本公司带来任何损害,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3、在管理条例有效期内,本公司不提倡代理商再和任何对本公司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管理规定内容的合作,但本公司欢迎代理商向本公司提出任何有利于促进双方更加紧密合作的建议。

    4、关于本公司的任何市场、产品、管理等信息与资料,代理商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本管理条例有效期内及本管理条例终止或者解除后6个月内,代理商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所订立的管理条例及与本管理条例相关的有效文件的内容,否则愿意违约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5、对于代理商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代理商与客户自行解决,本公司不介入代理商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六、时效、变更及违约责任

    本管理条例有效期为半年。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

    1、本公司和代理商之间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管理规定。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管理规定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管理规定,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管理规定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管理规定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在管理条例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管理条例。因一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约定擅自终止本管理条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4、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5、订立本管理条例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管理条例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管理条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管理条例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管理规定的履行。

    6、因本管理规定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管理规定。

    7、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管理条例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管理条例。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管理条例、解除或延迟本管理条例,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不得坐观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管理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七、 争议

    在本管理条例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给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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