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连锁加盟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连锁加盟的相关法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商业(贸易)、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条件(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商业(贸易)、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及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连锁的形式
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玒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以下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三.连锁店的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的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
(二)总部关於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玒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及
(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受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五.连锁店的名称
配送中心以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玒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总部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六.总部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依《公司法》设立的连锁店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连锁店应当在1997年底以前依本通知予以规范。
第一条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鶤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於总部。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条连锁经营的形式可在超级市场、便利店、专业店、综合商场等多种业态中实行。
第六条连锁超级市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料、粮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货为主其中经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粮油食品(包括上述商品的活体、鲜品、冻品、半成品、熟制品形式等)的面积占全部营业面积的30%以上;开架自选售货出口处集中收款。
第七条连锁便利店经营商品以食品、速食品、饮料、小百货、副食调料、粮油制品为主;以开架自选售货为主,营业时间在16小时以上。
第八条连锁专业店主营类商品及连带商品占全部经营品种的90%以上;以开架售货为主。
第九条连锁综合商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3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食品为主。
第十条连锁超级市场、便利店和综合商场必须使用电子收款机并逐步建立时点销售(POS)和电子订货(EOS)系统完善商业综合信息管理蔍络(MIS)系统。连锁超级市场和综合商场销售的非鲜活类商品中条形码的使用率(包括商店自制码)要达到90%以上。
第十一条特许及自愿连锁总部与门店签订的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设立加盟店地点及目标市场的内容;门店装璜设计方面的内容;促销方面的内容;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方面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更新与解除的内容;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等。
第十二条饮食业、服务业和生产资料销售业的连锁店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范意见另行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