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文化部正式对外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并首次将网游玩家实名注册提上相关法案。
记者提问: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请各位记者在提问时报一下所在媒体单位的名称。
记者:第20条的“网民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款是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应服务”。我想知道如何认定用户是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是不是正如21条所说的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如果这个不是强制性的手段,那么如何去判断他本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谢谢。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处长刘强:对于你的问题,根据现在网络游戏的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文件21条规定:网络游戏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企业保存用户的注册信息。实名注册是《办法》提出的非常关键的一个制度安排。实名注册是按照中央和整个互联网发展的要求,加大管理力度的一个措施。这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信息注册时,设置一个针对实名注册的系统和环节。此外,《办法》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和实名注册管理的运营要求有相应制度上的保障。谢谢。
记者:对于进口网络游戏,是否需要拿到文化部的审批,对于国产网络游戏,如果拿到了其他部门的审批是否还需要再到文化部进行审批?
刘强: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征求和吸收各相关政府部门、业界以及消费者、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因此,《办法》是严格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和中编办3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制定的。在制定条文的过程中,按照国务院412号令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和中编办35号文的规定,进行了严密的条文制定;对于进口网络游戏,文化部依法进行内容审查。同时,在第10条中,严格区分网络游戏的行业管理和网络游戏出版物管理这样一个界限。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批,允许其上网。”关于网络游戏出版物的定义范围,请记者同志详细参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 关于你提到的是不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国产网络游戏出版物,文化部就不再审批了。对于不属于出版物的国产网络游戏,文化部将进行备案管理。因此,想强调两个观点:第一,网络游戏不是出版物;第二,网络游戏的行业管理存在着出版环节,出版环节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记者:22条规定的对终止运营的网络游戏对用户的保护政策。请问,因为后面有处罚条例,用户有什么途径直接对终止网络游戏进行投诉或者更有效的方式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维护?谢谢。
刘强:未成年人保护是《办法》中着重优先的条款,也是我们制定《办法》的基本准则,也就是未成年人保护优先。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社会比较关注、家长非常关心,我们管理部门也是非常重视。因此,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本着保护优先的原则,对于网络游戏,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游戏制定了一个特别的条款。
在特别条款当中规定了几个事项:一是要根据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做两个方面工作;二是要有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功德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内容,内容应该是健康的。由于有些游戏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我们就要规定采取技术措施,比如进行实名注册,限制游戏的功能和时间等。关于游戏的时间我们下一步准备出台细化的政策,对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游戏有时间性的限制,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具体时间表,会在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细则文件中予以明确和规定。
记者:请问第16条提到的“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以及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这个不适应和时间是怎么界定?
刘强:未成年人保护是《办法》中着重优先的条款,也是我们制定《办法》的基本准则,也就是未成年人保护优先。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社会比较关注、家长非常关心,我们管理部门也是非常重视。因此,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本着保护优先的原则,对于网络游戏,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游戏制定了一个特别的条款。在特别条款当中规定了几个事项:一是要根据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做两个方面工作;二是要有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功德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内容,内容应该是健康的。由于有些游戏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我们就要规定采取技术措施,比如进行实名注册,限制游戏的功能和时间等。关于游戏的时间我们下一步准备出台细化的政策,对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游戏有时间性的限制,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具体时间表,会在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细则文件中予以明确和规定。
记者:请问,这次关于进口游戏的规定跟以往区别或变化吗?
刘强:这次文化部对进口网络游戏的一些规定是在文化部以往的制度管理基础上的一个法规层级上的固化,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要求也是跟以前一致的,我们只是在程序方面做出了更具体的一些规定,要求报审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通过客户端软件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二,如需要进行技术测试,须采取限额发放激活码的方式,且活跃用户数不得超过两万;三,不得以向用户收费或通过商业合作、广告等方式开展经营。上述三个条件如有违反,文化部将不予受理该款进口网络游戏的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这样一些具体程序我们将会在贯彻实施细则中予以具体的规定,原则上没有任何变化。
记者:现在的《办法》中有没有针对SNS游戏的管理规定,如果没有,文化部下一步是否会出台相关规定?
刘强:关于SNS游戏,根据《办法》第二条中网络游戏的定义,已经将其纳入。《办法》所称的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及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各种网络游戏。按照这样一个定义,SNS只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下载和娱乐,都包含在我们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所调整的范围。
记者:请问关于网游选择代言人方面有没有什么规定,有的代言人可能就涉及到比较低俗的状况,文化部对此有没有什么规定或者有什么法律规范?
刘强:关于你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涉及到《办法》中所规定的内容条款和规定。第一,针对网络游戏推广和宣传中存在的一些热点问题,文化部在办法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指出“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的禁止内容”,也就是说,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十不准”的禁止内容。第二,要求企业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和管理,保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至于说具体的推广行为如何判定,各个企业和我们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文化行政部门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予以确认和管理。